认证种类欧盟CE
检测时效
测类型实测
服务内容认证代理
报价方式价格面议
检测认证机构倍通检测
适用产品电子电器
出口地欧盟
报告语言外语
CE认证办理专业检测
CE认证FCC认证
ISO体系ISO9001
ROHS认证AAA信用证书
ISO1400118001
CCC认证CCC认证
办理时长咨询客服
检测认证机构名称欧盟公告机构
产品数量不限
行业认证咨询
所在地杭州
第二步: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满足欧盟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协调标准的要求,才被视为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是否适用协调标准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满足相应的基本要求。
什么是CE认证
欧盟CE认证标志并非测试标志,只是标明此制造厂商宣示其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法规。目前有各种符合评监模式用以标注符合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涉及数个单位,如生产厂商、进口商及配销商等。除此之外,为表明符合规定,认证工作可能还必须由独立机构执行,如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等。
那么,CE认证哪里可以办理呢?
常见的欧盟CE认证机构分为国内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以及欧盟NB公告机构。下面就这两种欧盟CE认证机构的不同做下介绍。
**种,国内第三方认证机构。
这类是国内符合ISO10725的实验室对需要做欧盟CE认证产品,先进行检测,通过相应的CE认证要求之后,出具符合性证书。
*二种,欧盟NB公告机构。
欧盟授权的机构称之为欧盟NB公告机构,目前有2000多家,用4位数的公告号来区分。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 认证包括哪几个方面
CE 认证包括哪几个方面 ? CE 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系统,并非仅仅是将一个样品拿到试验室检验通过而已。 因为CE 标志是一个安全标志,所以,一个通过CE认证的产品必须确保自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说明书的编写,到运输,销售,产品的整个有效使用寿*,以及使用
CE 认证包括哪几个方面 ?
CE 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系统,并非仅仅是将一个样品拿到试验室检验通过而已。
因为CE 标志是一个安全标志,所以,一个通过CE认证的产品必须确保自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说明书的编写,到运输,销售,产品的整个有效使用寿*,以及使用后产品的回收,等等所有环节中,均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确保产品始终是对: 使用者(译者注:人),宠物(译者注:家畜家禽),财产(译者注:物业),及环境 (译者注:自然环境)都安全的产品。因此,一家制造商欲想使其产品通过CE认证,通常要满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
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1.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点击这里可以获得30个成员国名录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 这里所列22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 “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 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 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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